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94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氤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3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11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37年11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88年2月22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氤岩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丙○○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11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770,81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氤岩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呂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