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9號

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即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