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1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109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
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098979之本票因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票字第3109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3年1月5日 │500,000元 │93年7月5日 │93年7月5日 │098979 │ │ ├──┼───────────┼─────────┼───────────┼───────────┼────────┼──┤ │002 │94年5月30日 │500,000元 │未 載 │94年5月30日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