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8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8235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永豐照明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其中之壹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之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2月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300,000元,到期日94年11月2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票據法律關係所得請求,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