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9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林慧貞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9151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丙○○、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因相對人丙○○核其簽名係在福思樂富股份有限公司、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之旁,相對人乙○○核其簽名係在瑞利達國際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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