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9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9756號
- 聲請人
- 檠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聖鑫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3,850,000元,到期日95年12月16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