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0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0405號
- 聲請人
- 寶竣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乙○○
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