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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涂秀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6號抗 告 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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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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