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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人
台灣麥茲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To
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相對人
國隆皮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九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2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9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提存書影本一件、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件,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靖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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