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0號
- 聲請人
- 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陳麗華即德興實業社即祥巽實業廠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
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發還擔保金,是否準聲請人以現金領取,係本院會計相關單位之權責,應由聲請人於依裁定領取時向相關單位要求,並非本件非訟事件裁定應註明之事項,故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