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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飯田輕金株式會社甲○○
  • 被告
    林陳麗華即德興實業社即祥巽實業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林陳麗華即德興實業社即祥巽實業廠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發還擔保金,是否準聲請人以現金領取,係本院會計相關單位之權責,應由聲請人於依裁定領取時向相關單位要求,並非本件非訟事件裁定應註明之事項,故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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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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