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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請人
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林昭正即德興實業社
相對人
林光宏即祥巽實業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漏未記載第四項之說明,應更正並附加「四、末查本件聲請人係外國(日本)法人,在我國並無設立事務所,亦未在我國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為免領取擔保金困難,爰併予准許聲請人領取現金之聲請,併此敘明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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