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1號
- 聲請人
- 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昭正即德興實業社
- 相對人
- 林光宏即祥巽實業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漏未記載第四項之說明,應更正並附加「四、末查本件聲請人係外國(日本)法人,在我國並無設立事務所,亦未在我國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為免領取擔保金困難,爰併予准許聲請人領取現金之聲請,併此敘明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