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57號
- 聲請人
-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冠群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97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故第一、二審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6,060 元,第一審之證人旅費為500 元,第二審裁判費為9,090 元,合計為15,65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