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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2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21號

聲請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甲○○

      乙○○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中關於「易宙動力鑄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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