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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9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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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號3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O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
一、    裁判費          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合    計            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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