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9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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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人
- 號3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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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 一、 裁判費 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合 計 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