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89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現代居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6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
二、另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考 │├────────┼───────────────┼──────────┤│第一審裁判費 │5,840元 │ │├────────┼───────────────┴──────────┤│合計│5,8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