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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8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現代居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6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

二、另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考 │├────────┼───────────────┼──────────┤│第一審裁判費 │5,840元 │ │├────────┼───────────────┴──────────┤│合計│5,840元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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