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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33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宥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元,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均由聲請人預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 │├──────┼────────────┼───────┤│公示送達費 │200元 │ │├──────┼────────────┼───────┤│聲請費用 │10元 │戶籍謄本 │├──────┼────────────┼───────┤│抄錄費 │100元 │公司登記資料 │├──────┼────────────┼───────┤│合 計 │10,00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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