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6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指定送達
相對人
欣帝機電控制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0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述返還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裁定,提供新臺幣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40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徵得相對人同意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4079號提存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