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63號
- 聲請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益輝律師
- 相對人
- 邦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建上字第14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 ├──────┼────────────┼───────┤ │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 │第一、三審裁判│ │ │ │費係由相對人繳│ │ │ │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