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6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63號

聲請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益輝律師
相對人
邦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建上字第14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
├──────┼────────────┼───────┤
│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                │第一、三審裁判│
│            │                        │費係由相對人繳│
│            │                        │納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