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4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74號

聲請人
天鎏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俞建安即戰場國際美食店

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存字第338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

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三0一九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048號民事裁定,以95年度存字3387號提存事件,提存彰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200,000元後,嗣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法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前揭聲請意旨,除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外,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048號、95年度執全字第3019號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