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09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邁得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己○○

       甲○○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7380第一審送達費 650 公示送達登報費合 計 803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