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75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育勝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95年度訴字第1717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107元 聲請人繳納合計 20,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