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94號
- 聲請人
- 裕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聲請人
- 人 送達代收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開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八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27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聲請人免為假扣押所受損害,曾提供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之擔保金,並以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民事裁定、提存書及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函詢相對人,相對人已具狀前揭同意書為真正,故當屬可信。聲請人前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