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2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人
台灣優芮特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宏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存字第20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一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而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2081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123,000 元後,聲請本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1312號執行事件,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台中市崇倫國民中學之債權實施假扣押。嗣另執本票裁定聲請本院以93年度執字第37101 號強制執行上開假扣押債權,業經執行終結在案,爰依法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246號、93年度存字第2081號、93年度執全字第1312號、93年度執字第37101 號等全卷,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