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羅豐胤 律師
- 相對人
- 冠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展期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解任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