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6日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第2行、理由第2段第6行、第3段第7行關於1386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339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