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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7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勝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83年度裁全字第71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擔保金對相對人聲請實施假扣押,今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欲向相對人催告於20日內行使權利,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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