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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84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84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育臻
相對人
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為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延長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141號、91年度聲字第1581號、92年度聲字第714號、92年度聲字第1699號、93年度聲字第946號、93年度聲字第2199號、94年度聲字第892號、94年度聲字第2107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11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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