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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騰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考 │├────────┼───────────────┼──────────┤│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 │因本件確定判決訴訟費││ │ │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 │ │三,即6,408元(10680││ │ │X3/5=6408)。 │├────────┼───────────────┴──────────┤│合計│6,408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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