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9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永近自行車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37,630元 │ │ ├────────┼─────────────┼──────────────┤ │合 計 │37,63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