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7號
- 原告
- 連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郭和山即成德冷凍空調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1,
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7號
上原告與被告郭和山即成德冷凍空調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1,
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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