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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告
聖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8,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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