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59號
- 原告
- 振圓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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