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86號
- 原告
- 貿淳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銓豐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汽車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