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59號
- 原告
- 金化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2,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2,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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