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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告
富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7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份,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並提出送達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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