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54號
- 原告
-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5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