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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林靜芬

  • 當事人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與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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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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