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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告
柏士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888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後,提出送達之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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