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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48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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