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7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宇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2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4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9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9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