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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中港世貿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   告 中港世貿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5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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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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