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5號
- 原告
- 國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和順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88,8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53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