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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請求被告乙○○、甲○○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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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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