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樓
- 被告
- 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梓檳
乙○○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號
乙○○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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