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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1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2,1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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