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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8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88號

聲請人
全震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陳稱:為了結

現務進行清算時,雖有應收帳款,然因債權人他遷不明,無從催

討,或無從對帳,且無具體債權憑證可供追訴,應收帳款均轉為

呆帳,已無財產價值等語,依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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