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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陳春長

  • 原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乙○○ 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珍草本生技有限公司、金佳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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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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