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7號
- 原告
- 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文玉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白宗弘律師
- 參加人
- 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97年度建字第12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8年11月25日確定,有本院97 年度建字第12號事件卷宗可稽。茲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