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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告
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參加人
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97年度建字第12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8年11月25日確定,有本院97 年度建字第12號事件卷宗可稽。茲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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