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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吳蕙玟

  • 上訴人
    乙○○與被上訴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思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7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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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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