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吳蕙玟
- 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思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7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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