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劉思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