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告
馥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忠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被告
星際光電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美雪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92年9月26日向被告購買ASM 809-3立式自動固晶機一台,原告受領後發現系爭固晶機有諸多瑕疪,被告無法於限期內補正,原告已於93年6月28日向被告表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爰本於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所受領之價金及其利息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街217巷11弄8號2樓,依上述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訂之債務履行地為限,民法上之法定履行地,則非此所謂履行地。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報價單上附註5「設備組裝完成後通知廠驗,合格後進廠」等文字觀之,並無關於原告所主張兩造間所約定契約履行地之記載,又原告向被告買受系爭固晶機,被告為物之出賣人,依法即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被告將標的物運交買受人即被告所在地,亦與前揭訂定特別審判籍之所謂契約履行地有間,尚難認原告所主張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契約履行地法院為可採。玆原告據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